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1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53917765。

法定代表人:耿俊岭。

被执行人: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南路1128号7幢262室,组织机构代码:059369611。

法定代表人:王靖。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王靖,男,1979年3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997538.32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靖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现金补偿款及返还现金分红的本金:***170184575.38元,王靖51256443.54元,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5729931.24元,分三年还清,共12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每三个月届满之日前***每期支付1400万元、王靖每期支付420万元、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每期支付290万元,最后一期归还剩余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三被执行人对上述所有还款均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三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即(2018)浙0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扣除已履行款项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348398元由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靖承担。

本院审查认为,该和解协议的债务履行期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煜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