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车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53917765。

法定代表人耿俊岭。

被执行人浙江车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341892035。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车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657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876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缴纳情况,查无被执行人信息,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车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迁址,查找无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63657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766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车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8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车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俞春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