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盈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信雅达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俊岭。
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勾山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
被执行人谭建国,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支付案款1311040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8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谭建国名下有位于温州机场大道5477号103-3室、位于温州市洞头县××镇××村三盘领海区**、、位于宁波市××路××(双号)、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定安名都******位于杭、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路××号××室房产产均在诉讼阶段予以轮候保全);位于丽;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山花苑**、位于萧山区闻堰湘湖人家和苑****、位于杭州市××幢××室产均已转移);2020年8月11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谭建国名下位于宁波市××路××号××位于宁波市百大东路1024-1026(双号)、位于宁波市、位于宁波市恒富大厦汽车库的不动产。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谭建国的生活居住、就业、收入、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于2020年10月28日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
7、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谭建国名下在招商银行账户6225********存款、在广发银行账户6225********存款,于2020年10月13日轮候冻结执行人谭建国名下在建设银行账户4340********存款,在工商银行账户1202********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9、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应于2020年7月7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截止到2020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尚应支付案款1311040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8200元,执行费80510元。合计1328911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0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广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