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杜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6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201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信雅达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俊岭,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肖玉发,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一审第三人:张先露,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肖玉发、张先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1086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提交的《人力资源服务委托协议》、《人力资源服务合同》不能证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给肖广保交纳工伤保险的行为,故对该两份证据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菊红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封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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