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687号之一
申请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耿俊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似恩,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王晓育,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276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57,319元或其等值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现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诉请,且判决已生效。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7,319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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