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687号
申请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耿俊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似恩,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王晓育,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3,957,319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之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57,31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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