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3062号
原告:***,男,1979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女,1979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城街道金谷华城西区***37-10室。
被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17765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以该案需通过鉴定确定损失后再行诉讼为由,先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