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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3062号 原告:***,男,1979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女,1979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城街道金谷华城西区***37-10室。 被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17765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以该案需通过鉴定确定损失后再行诉讼为由,先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