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华特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恢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552597730G,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58-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竑纬,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岳睿,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华特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99445969Y,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三段28号楼永业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付国,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130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岳睿所有的双塔区和平街世代龙城花园小区2号102、202室(产籍号II-24-2-02C102、202)房产,于2021年12月2日第一次拍卖,第一次拍卖价为1,221,000.00元,该房产已流拍;于2021年12月19日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价为1,038,000.00元,该房产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价格接收拍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岳睿所有的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世代龙城花园小区2号102、202室(产籍号II-24-2-02C102、202)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借款,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世代龙城花园小区2号102、202室(产籍号II-24-2-02C102、202)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接收人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牧
审判员 丁彦秋
审判员 韩琳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