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荣文库柏照明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荣文库柏照明系统有限公司与苏州博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太执字第0315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组织机构代码62844199-5。

法定代表人管雪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博圣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振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183326-4。

法定代表人瞿晓波。

被执行人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组织机构代码72068693-6。

法定代表人瞿耀忠。

被执行人瞿耀忠,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瞿晓波,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沈婷婷,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8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蒋巷**号**室。

苏州******系统有限公司与苏州博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瞿耀忠、***、瞿晓波、沈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苏州博圣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州******系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万元。二、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瞿耀忠、***、瞿晓波、沈婷婷对苏州博圣化纤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苏州博圣化纤有限公司如到期不付,苏州******系统有限公司有权以苏州博圣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机器设备【YJ1000V-DSM-264高速电脑加弹机1台,动产抵押登记编号:苏E4-0-2014-0096号,抵押债权金额340万元】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受理费57380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940元,由苏州博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瞿耀忠、***、瞿晓波、沈婷婷共同负担。因苏州博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瞿耀忠、***、瞿晓波、沈婷婷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苏州******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65629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查询结果显示:一、被执行人苏州博圣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若干;二、被执行人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5组工业用地、地**地上无证建筑物及厂房内机器设备若干、被执行人瞿耀忠、***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板桥区发达路58号29幢、41幢别墅两套;四、被执行人瞿晓波、沈婷婷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99号5幢2503室、041室及地库G0591室房地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评估拍卖,拍卖后扣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款、评估费、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的税费、执行费及清偿工人工资后尚余3594366.44元,申请执行人苏州******系统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得款4312490.59元。被执行人瞿耀忠、***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板桥区发达路58号41幢别墅正处于他院另案拍卖处置阶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待该财产拍卖处置结束后参与分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250449.41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被执行人名下尚在另案拍卖的财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正在另案拍卖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