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韶关市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昌市城关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第1591号
原告:韶关市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乐昌市城关中学,住所地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林永彪,该校校长。
原告韶关市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昌市城关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韶关市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乐昌市城关中学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5.13元,由原告韶关市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忠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贾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