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竹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株洲市安顺铁艺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初1029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竹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株洲市安顺铁艺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8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威审判员孙一中审判员程婧
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