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知民初57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审 判 员 何 鑫
人民陪审员 杨 晖
书 记 员 胡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