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2执保358号
本院受理了原告株洲安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安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株洲安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保证人曾文英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1006号宏侨凯旋名门12栋1105号房产(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469045号);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帅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