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10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履行期限,且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11执2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轶强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