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102号之一 原告:株洲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10号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98号**紫园1栋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原告株洲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株洲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