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笑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笑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343号
原告:***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南路27号2602室。
法定代表人:丁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幼华,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章华,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笑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西大街滨河帝城西岸。
法定代表人:娄彦功,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笑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庄丽玲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