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597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严下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3785255J。
法定代表人:霍晓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雅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南工业园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52019855。
法定代表人:徐元臣,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钰、辛逸秋,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21013L。
法定代表人:夏明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雅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康雅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康雅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康雅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44元(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勇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人民陪审员 顾羽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