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东吴毛纺有限公司、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6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东吴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工业园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吴仕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俞炳福,男,194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上诉人江阴市东吴毛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俞炳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阴市东吴毛纺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东吴毛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冬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