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6269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21013L,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康雅纱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52019855,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南工业园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康雅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