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7031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长泾长南呢绒织造厂,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长南村。
经营者:***。
被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兴园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长泾长南呢绒织造厂、***、**、江阴市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82元(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