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泾红旗特种纱线厂、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8924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阴市长泾红旗特种纱线厂,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红旗。
经营者:***,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泾红旗特种纱线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5255元(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