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6427J。
法定代表人:陈奉军,经理。
被执行人:**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郢中街道办事处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2706308K。
法定代表人:杨宗平,经理。
关于**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8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及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8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叶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