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81民初306号
原告: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勇,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奉军。
被告: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陈健。
第三人:湖北炜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亚华。
原告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湖北炜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2月24日原告称双方自愿庭外协商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2元,按规定减半计收1661元,由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马小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