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与钟祥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81民初306号
原告: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勇,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奉军。
被告: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陈健。
第三人:湖北炜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亚华。
原告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湖北炜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2月24日原告称双方自愿庭外协商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2元,按规定减半计收1661元,由赤壁市神山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马小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