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2911号
原告: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08477053。
法定代表人:许全心。
被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郢中街办王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6427j。
法定代表人:陈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家锐
人民陪审员 边志华
人民陪审员 朱月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