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市精诚模具厂与钟祥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881民初20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市精诚模具厂,经营场所:**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新美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81MA48U6NAX5。
经营者:陈进华,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系该厂厂长。
被告(反诉原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6427J。
法定代表人:陈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忠,**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市精诚模具厂(以下简称模具厂)与被告(反诉原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反诉被告)模具厂申请工程质量及维修费用鉴定,被告(反诉原告)富康公司申请工程造价评估,本案审限于2017年10月20日暂停,2020年10月25日,本案鉴定评估完毕,审限予以恢复并依法由审判员王凤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模具厂的经营者陈进华,被告(反诉原告)富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奉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忠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王凤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从勤、曾宪贵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模具厂的经营者陈进华,被告(反诉原告)富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奉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模具厂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富康公司赔偿工程质量问题返工维修费用35万元(包含评估报告中已评估的外墙面维修、地面维修、楼梯踏步维修、内墙裂缝、空鼓、墙砖、地砖空鼓的五项费用148055.19元)及其他返工维修费用;2、判令富康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1000元/天,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3、判令富康公司退还非工程进度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合计140580元;4、判令富康公司承担模具厂在诉讼过程中聘请的工程师、预算师、安保人员、法律顾问等人员的工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5万元;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评估人员出庭费用由富康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富康公司辩称:1、模具厂要求富康公司赔偿工程质量问题返工维修费用3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2、模具厂要求富康公司退还非工程进度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合计140580元与本案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处理;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4、请求驳回模具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富康公司提出反诉称:1、请求判令模具厂给付工程款329493.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329493.4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执行之日,按月息6%计算);2、判令模具厂承担鉴定费18000元;3、本案反诉费由模具厂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模具厂针对被告(反诉原告)富康公司反诉辩称:涉案工程未经双方验收合格,质量问题未经整改,故富康公司要求模具厂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的理由不合法、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模具厂与富康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富康公司承建模具厂维修车间及样品房工程,工程定于2017年7月29日开工,工期为98天(阴雨天不能施工则工期顺延),工程合同价款不含税费为118.8万元。付款方式:双方所签王家湾三小区塑钢工程款60万元作为该工程后期付款;基础工程完工付款18万元;三层结构完工付款10万元;五层结构完工付款10万元;工程竣工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付款22万元;工程竣工后如王家湾三小区门窗工程未开工,模具厂应在半年后付富康公司工程造价95%的工程款;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壹年期满后十五日结清。合同签订后,模具厂向富康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施工图纸,要求富康公司按施工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模具厂于2013年8月13日向富康公司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对施工图纸中的部分设计进行了变更。施工期间,模具厂先后给付富康公司工程款740580元。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于2014年1月24日书面签订了《关于**模具厂新建厂房装修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富康公司同意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于2014年2月15日前全面整改完成(天气原因不适施工,则时间顺延),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全部整改工作完成,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交付之日起20天内办妥工程结算。模具厂经营者陈进华代表模具厂,刘明清(系富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富康公司在该处理意见上签名。富康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后,模具厂认为整改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给付工程款。双方为此多次协商。2015年1月13日,双方共同查看工程质量,模具厂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验收,无法办理结算付款。富康公司则称存在的质量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如果还有问题马上安排重新整改,并要求模具厂给付80%的工程款。2015年12月22日,陈进华与刘明清再次就工程事宜进行协商,刘明清认为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但陈进华对此不予认可,还是认为工程经整改后还有漏水等问题存在。2016年6月29日,双方因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工程款给付发生纠纷,经**市公安局莫愁湖派出所调解,陈进华坚持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给付工程款,刘明清则要求模具厂立即付清工程款。因双方意见分歧,公安机关调解无果。模具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6700元。
2017年10月13日,模具厂向本院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8年3月21日,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资料不完整且不具备有效性为由,作退案处理,不予鉴定。后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并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保顺鉴字(2018)SW2455号房屋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房屋混凝土柱截面积尺寸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房屋混凝土梁截面积尺寸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房屋混凝土板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4、房屋柱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5、房屋梁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6、房屋板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7、房屋混凝土柱构件主筋规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箍筋规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8、房屋混凝土梁构件主筋规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箍筋规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9、房屋混凝土板构件底筋规格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底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底筋间距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10、房屋所抽检的竖向构件未发现明显倾斜异常现象;11、房屋混凝土地面表面平整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12、房屋地板砖表面平整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13、房屋外墙面存在开裂、粉化现象,不存在渗水现象;个别卫生间天花板表面存在渗水痕迹;14、房屋墙面砖存在空鼓现象;15、房屋混凝土板构件存在龟裂现象,混凝土表面存在起砂、起皮现象;楼梯间墙体抹灰饰面存在渗水现象;楼梯间踏步存在起皮现象。2019年2月18日,模具厂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书面异议,针对模具厂的异议,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回函,予以书面回复。模具厂为此开支鉴定费5万元。
模具厂在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期间申请对返工维修费用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荆门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收取模具厂评估费15000元。2020年6月1日,本院收到荆门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荆众评报字(202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本案涉及的模具厂因工程质量需返工及维修费用评估值为148055.19元(包含外墙面维修、地面维修、楼梯踏步维修、内墙裂缝、空鼓、墙砖、地砖空鼓)。2020年7月6日,因模具厂提出异议,本院向荆门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发函,要求其作出补充意见。2020年7月28日,荆门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模具厂的异议作出书面回复。2020年8月31日,模具厂对荆门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复函再次提出异议并申请补充评估。2020年10月,模具厂同意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增加诉讼请求。本院收到模具厂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后,依法向富康公司进行了送达并书面通知模具厂就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在法定期限内,模具厂未予交纳。2020年10月26日,富康公司亦变更反诉请求,将原要求模具厂给付工程款443410元变更为要求要求模具厂支付工程款329493元及评估费18000元。
针对模具厂对评估报告的异议,荆门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人员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并出具了书面质询意见,其意见为:“因部分结构虽不符合设计图纸尺寸,但满足规范允许偏差或部分结构虽不符合设计图纸尺寸也不满足允许偏差的,鉴定报告已说明不影响安全使用,在此前提条件下,本次评估未予考虑返工及维修费用。”模具厂交纳评估人员出庭费用500元。
本案在审理中,富康公司申请对维修车间及样品房工程价款进行鉴定。2017年11月17日,本院委托湖北大信会计事务司法鉴定所对综合楼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8年6月6日,湖北大信会计事务司法鉴定所因资质原因,申请鉴定退案。2018年6月12日,因湖北大信会计事务司法鉴定所资质原因,本院司法鉴定科退回鉴定委托。后湖北金恒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并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鄂金(2019)第058号司法鉴定报告,该报告预先设定“工程建设和施工程序暂视为正常;工程暂视为具备正常施工条件;工程中完工的项目暂视为合格工程”三个前提,得出富康公司承建的模具厂维修车间及样品房工程的造价为1070073.48元(包含合同价为1188000元,现场变更增减-117926.52元)。富康公司支付鉴定费18000元。
本案在审理中,因模具厂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通知、《关于**模具厂新建厂房装修质量问题处理意见》1份、U盘谈话录音、保顺鉴字(2018)SW2455号房屋鉴定报告书1份、荆众评报字(202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鄂金(2019)第058号司法鉴定报告书1份、荆门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关于**市精诚模具厂对“回函”疑问的回复》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富康公司承建的模具厂维修车间及样品房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有保顺鉴字(2018)SW2455号房屋鉴定报告书佐证,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荆众评报字(202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院确认因工程质量需返工及维修费用评估值为148055.19元,该费用应由富康公司承担。模具厂要求富康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148055.19元之外的返工维修费用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模具厂要求富康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1000元/天,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但未提交其实际损失的证据,亦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模具厂要求富康公司退还非工程进度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合计140580元承担模具厂在诉讼过程中聘请的工程师、预算师、安保人员、法律顾问等人员的工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
模具厂要求富康公司承担鉴定费5万元、1.5万元及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00元,上述费用系模具厂为诉讼开支的合理费用,富康公司应予承担。
庭审中,模具厂当庭表示对要求富康公司赔偿租金损失48000元、利息及折旧损失224万元及后续损失费、履约可得利益损失120万元及后续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另案处理,不在本案中主张。
富康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根据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款给付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诉讼时效因双方协商而中断。2016年6月29日,双方再次因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款给付问题发生纠纷,经公安部门调解无果。诉讼时效自2016年6月29日重新计算,本院2017年9月1日受理案件,本案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富康公司的该答辩理由不予采纳。
湖北金恒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的鄂金(2019)第058号司法鉴定报告预先设定“工程建设和施工程序暂视为正常;工程暂视为具备正常施工条件;工程中完工的项目暂视为合格工程”三个前提条件,并基于上述三个预定前提条件得出富康公司承建的模具厂维修车间及样品房工程的造价为1070073.48元(包含合同价为1188000元,现场变更增减-117926.52元)。但本案涉及的工程经司法评估存在质量问题,湖北金恒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预设的“工程中完工的项目暂视为合格工程”不能成立,鄂金(2019)第058号司法鉴定报告存在瑕疵,对该报告不予采信。鉴于工程未予验收合格,双方亦未办理结算,富康公司在返工维修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其辩称模具厂已实际使用无充分证据证明,模具厂还应给付富康公司剩余工程款的金额,富康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故对富康公司要求模具厂给付工程款329493.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本院对鄂金(2019)第058号司法鉴定报告未予确认,富康公司为此开支的鉴定费由其自行承担。
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案中,因模具厂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故应承担部分诉讼费。关于反诉费用,因富康公司的反诉请求被本院驳回,依法应由富康公司负担。
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市精诚模具厂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148055.19元及鉴定评估费65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500元,合计213555.19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市精诚模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判项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市精诚模具厂负担700元,被告(反诉原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反诉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凤雨
人民陪审员  张从勤
人民陪审员  曾宪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庆
书记员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