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4228号
原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642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北冰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大柴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840653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北冰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