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863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080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