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84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TCWY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大楼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MB2MXL。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080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184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2年5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高兴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