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844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TCWY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大楼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MB2MXL。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0805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高兴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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