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844号之二
原告: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TCWY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大楼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MB2MXL。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080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高兴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