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961号 原告: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TCWY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大楼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MB2MXL。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0805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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