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6535号之一
原告:江苏兴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城南园区东进路(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兴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同年11月23日,原告江苏兴华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兴华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华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9元减半收取计2454.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4074.5元,由原告江苏兴华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