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4523号之四
原告:***,男,1970年4月6曰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被告:江阴蒂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蒂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凌 达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陈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