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03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绪寨,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阴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3705元及利息(含租赁款人民币13320元、案件受理费858元、执行费5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进
人民陪审员周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