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81民初2417号
原告:***,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岗区。
被告: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六道街北。
法定代表人:贾海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东平安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贾海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庆林,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与被告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秀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