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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2民初243号
原告: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北安市东平安街**。
法定代表人:贾海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金丰,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市。
被告:五大连池市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五大连池市煤炭公司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华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敏,系黑龙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运建筑公司)诉被告五大连池市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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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原告恒运建筑公司在缓交诉讼费期间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法院又向原告送达了催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而原告在法院催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间仍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金良
人民陪审员 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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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金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