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民初32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安市东平安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777891965W。
法定代表人:贾海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海龙,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黑龙江**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7-1号2单元14楼4室,注册号:230103100226382。
法定代表人:杨成,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贾海龙、黑龙江**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喜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埠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