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2199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北安市。
被告: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安市东平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777891965W。
法定代表人:贾海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亚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宝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