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3350号
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银河北路9号古里商业广场8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930940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500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25139355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