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6734号之四
申请人:苏州安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鸿禧路148号创业大厦5幢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5007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安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安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现苏州安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名下27959000元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