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6734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5007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安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鸿禧路148号创业大厦5幢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科净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号21幢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安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科净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安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安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