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393号
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俞永康,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禚保颂,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2085号】中,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200007909)为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