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东明与张道明、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9民初834号
原告:陈东明,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社团推荐。
被告:张道明,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坤,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与富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殷忠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娟,女,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陈东明与张道明、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东明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东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原告陈东明负担。
审判员  杨彦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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