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1955-2号
申请人: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康源北街与邢德线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孟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树峰,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兵发,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与爱民路交叉口、北行四百米6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466285XQ。
被申请人: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新华北街与北荣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MA092ULH0H。
被申请人:裴运平,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住邯郸市魏县。
原告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裴运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冀0529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裴运平的价值602648元的财产。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裴运平、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瑞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慧
书记员李培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