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1955号
申请人: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康源北街与邢德线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孟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树峰,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兵发,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与爱民路交又口、北行四百米6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466285XQ。
被申请人:邢合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新华北街与北荣路交又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MA092ULH0H。
被申请人:裴运平,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住邯郸市魏县。
原告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裴运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裴运平的价值60264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裴运平的价值602648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瑞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慧
书记员李培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