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1955-1号
原告: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康源北街与邢德线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孟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树峰,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兵发,该公司职工。
被告: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与爱民路交叉口、北行四百米6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466285XQ。
被告:邢台市业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新华北街与北荣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MA092ULH0H。
被告:裴运平,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住邯郸市魏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3元、保全费3533元由原告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瑞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慧
书记员李培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