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高玉国诉被告西安天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南民初字第00362号
原告高玉国,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天宝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西安天宝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国诉被告西安天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玉国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汤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