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0605执保4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林甸县。
被申请人: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辛春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的(2017)黑0605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91359元。担保人李海英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暂停支付给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491359元。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后,提出协助执行异议,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应付款37万元,无法全额协助执行。依法查封担保人李海英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该案现已部分执行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05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保全完毕,其余部分无标的物可执行。申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保全费已由申请人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05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