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2民初814号
原告:大庆瑞鸿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新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历,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辛春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庆瑞鸿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大庆瑞鸿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瑞鸿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瑞鸿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瑞鸿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庆丰
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
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