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 与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让执字第21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庆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80.59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庆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立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